8月1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将正式实施!

本周六,8月1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浙江省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7月27日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杭州联合召开《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宣传贯彻会议。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参加本次发布会和相关培训。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将浙江省多年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成果上升到立法层面。

 

推广温州做法吸收台州经验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从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三个方面,为地方金融管理建章立制。浙江新闻记者发现,其中有不少浙江特色,比如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创设的、具有浙江特色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并推广到全省。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相关内容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当存在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条例》还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

 

此外,《条例》也吸收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台州经验”,明确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完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地方金融监管再强化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我省民营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实践十分活跃,由于国家新型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尚不健全,一些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经营不规范、风险积聚的情况,金融领域存在脱实向虚的现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界定了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组织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为落实中央要求,《条例》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相关工作。具体而言,中央授权地方监管和要求地方强化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均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这一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组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准入备案管理和行政处罚方面一定的监管职责。

 

金融服务实体有保障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举措,提出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条例》还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依托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我省还将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

 

 

金融改革成果更丰富
 
把浙江金融领域的改革成果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巩固,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2018年,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发展遇困,金融风险攻坚战全面打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门印发《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借鉴企业法律顾问模式,开创性推出“金融顾问”制度。

 

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是浙江省以“三地一窗口”的政治自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浙江省积极参与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主动服务“重要窗口”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推动浙江省地方金融良性规范发展、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保证,也将为国家地方金融立法贡献浙江智慧。

 

来源:浙江日报、浙报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