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大病网络互助业务规范 第1部分:总体规范》团体标准和暂停《大病网络互助业务规范 第2部分:调查规范》团体标准的通知
因互助行业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浙江数字金融科技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原《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且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我会决定如下:撤销《大病网络互助业务规范 第1部分:总体规范》团体标准;暂停《大病网络互助业务规范 第2部分:调查规范》团体标准并将根据行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