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浙江数字金融科技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FinTech,缩写:ZAFT。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在浙江省政府支持下,经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浙江大学(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代表)、浙商银行、蚂蚁集团联合发起,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行业相关企业及组织自愿结成并参与,开展行业自律与服务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数字金融的方针政策,通过联合浙江金融科技行业力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完善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浙江数字金融先行省建设,促进浙江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团体服务内容:
(一)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专家、业内人士和监管部门围绕数字金融领域热点问题开展研讨,为浙江打造新兴金融中心、杭州建设国际金融科技中心献言建策,为政府决策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论坛、座谈会等交流活动,推动会员开展区域交流、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搭建金融科技行业对话交流平台。整合资源优势,建立金融系统与科技企业交流沟通机制,深化科技与金融的合作,提升浙江金融科技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开展数字金融研究与智库建设。组织行业专家对数字金融领域进行研究,协助政府制定数字金融领域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通过联合会平台收集信息,研究、编制和发布浙江数字金融相关指数;与相关机构共同制定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促进金融科技业态的良性发展;编写浙江金融科技行业蓝皮书、数字金融案例库等出版物,建立浙江数字金融智库。
(三)加强行业自律与规范。加强自律文化建设,参与行业标准、伦理规范、奖惩机制、异常经营目录、负面清单制度和自律性倡议与管理规则的制定。引导浙江并带动全国金融科技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浙江数字金融先行省建设。
(四)加强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与评估。整合社会资源,为从事金融科技行业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融资与创新合作等服务。通过举办专题沙龙、论坛讲座和专项培训,提供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的服务,促进校企专业人才对接。加快金融科技行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参与金融科技人才的评估与认证体系建设。
(五)推动行业宣传和品牌建设。支持并参与数字金融领域试点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经验,促进金融科技行业的品牌建设与创新发展,推动建立“浙江标杆”、“浙江标准”,打造“浙江特色”。加强官方信息平台建设,为扩大浙江金融科技行业影响力与会员单位品牌宣传提供服务。
(六)支持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围绕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决策部署和其他监管部门的需求,参与协调浙江数字金融领域相关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可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规范运作、声誉良好;
(五)在浙江省内依法成立并从事数字金融相关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或对外提供金融科技相关服务的综合金融科技平台类企业、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地方金融组织、科技型企业,以及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信息公司、学术机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数字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业界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注册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团体支持;
(七)选举担任本团体领导等各类职务和享有荣誉;
(八)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团体官方信息平台、数据库等建设、更新与维护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与本团体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团体发展规划;
(五)审议本团体年费标准;
(六)决定本团体更名、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若干名,实行共商议事机制;会长单位实行年度轮值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监事、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负责决定联合会日常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负责监督本团体章程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捐赠给与性质、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进行行业促进、课题研究、组织培训、社会调研等或全部用于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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